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二十条 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印件、复制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复制件应当有复印、复制无误的文字说明,并加盖委托鉴定单位公章。送检的检材、样本应当使用规范包装,标识清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