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鉴定委托书; 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委托鉴定的检材; 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