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七条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