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与案(事)件有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