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鉴定项目:
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项目的;
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
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项目的;
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