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并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在发现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三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省级登记管理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