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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机构资格审验一次,并及时将审验结果通报至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鉴定机构应当在改正期内暂停相关鉴定项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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