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鉴定项目: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DNA鉴定;
痕迹鉴定;
理化鉴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质的鉴定;
文件证件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
环境损害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
心理测试;
警犬鉴别。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DNA鉴定;
痕迹鉴定;
理化鉴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质的鉴定;
文件证件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
环境损害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
心理测试;
警犬鉴别。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