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鉴定项目: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DNA鉴定;

痕迹鉴定;

理化鉴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质的鉴定;

文件证件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

环境损害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

心理测试;

警犬鉴别。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