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复议申请后,应当以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复议,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复议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