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对被盘问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