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