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