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