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