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