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