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