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