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

拒绝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拒不执行督察决定、命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