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督察机构领导审核批准。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一级督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