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八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