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七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