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