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九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