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七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