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