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