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