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