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