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