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