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