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