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海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