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警查获涉嫌涉税走私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连同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运输工具,一并移送所在地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