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决定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所在地县、市、区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指定居所地公安派出所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