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划定。海警支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边防总队划定,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并通报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

沿海地区水上公安机关、港航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