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辖分工 第十条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划定。海警支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边防总队划定,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并通报海军、… 第十一条 在划定管辖海域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受行政区划海域划分的限制。 第十二条 海上发生的一般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海域海警大队管辖;重大、复杂、涉外的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管辖;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