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七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专题研讨会或者参加相关法律学术活动等形式,宣传公安工作和公安法制建设成效,反映公安执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公安立法和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