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七十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法制调研和有关法律应用的研究工作,及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