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六十七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法律专家咨询组、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