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六十八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