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法制部门或者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交办的复查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复查结论。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