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报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情况和结果,并向本级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通报。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