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了解被考评对象的执法情况,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