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