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一并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