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听证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当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