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条 听证由公安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